9月28日,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 一起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 引发亡人火灾的案件 2022年10月20日下午,和平区康定路8号突发火灾,消防部门紧急调派3个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处置。火灾造成1人死亡,多户生活用品、电器等损毁。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文违规在该场所疏散通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充电过程中,电瓶发生故障导致热失控引燃自身及附近可燃物,致使火势的扩大蔓延。 拒不配合 多次翻供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李某文拒不配合,多次翻供,企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公安机关与消防部门通力协作,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验,周密完成调查取证。在如山铁证面前,李某文最终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12月7日,经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李某文实施逮捕。 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明知电动自行车电瓶不能在疏散通道内充电,及在疏散通道内充电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仍为电瓶充电,最终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及10万余元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 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文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